(2015)涪执字第1039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胡光荣申请执行涂红、刘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光荣,涂红,刘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执字第1039号申请执行人胡光荣,女,生于1958年,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涂红,男,汉族,生于1976年,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三台县,现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刘华,女,汉族,生于1981年,住绵阳市涪城区(系被告涂红之妻)。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受理胡光荣申请执行(2012)涪民初字第2868号民事调解书一案,因被执行人涂红、刘华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激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陆政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