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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2371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唐振超与李琳、郭志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振超,李琳,郭志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2371号原告:唐振超。被告:李琳。被告:郭志容。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振超与被告李琳、郭志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振超于2015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振超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振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90元,减半收取1545元,由原告唐振超负担。审判员  苏玉广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蔡 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