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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1358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霍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遗弃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1358号申请执行人霍某某。被执行人杨某某。申请执行人霍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遗弃罪一案,长岭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4日作出(2015)长刑初字第1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某无罪。二、被告人杨某某每月给付自诉人霍某某扶养费人民币1000元(此款限该判决生效后每月月底前给付)。该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给付2015年11月份抚养费1000元。本院同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交款1000元,用于给付申请人2015年12月份抚养费1000元。缴纳执行费50元。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长岭县人民法院(2015)长刑初字第1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所确定的给付申请人2015年11月份抚养费1000元的义务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大焕审判员  张兆成审判员  张丽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于昊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