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法执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海林市惠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杨海涛、李冬娟、杨海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法执字第631号申请执行人海林市惠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法定代表人秦绪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红伟,黑龙江省宏硕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杨海涛,男,197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被执行人李冬娟,女,197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被执行人杨海玲,女,197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申请执行人海林市惠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海涛、李冬娟、杨海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海林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的(2014)海商初字第5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海林市惠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杨海涛、李冬娟、杨海玲尚欠申请执行人海林市惠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55150元(含案件受理费,未含执行费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据此,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海商初字第5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富友审 判 员 崔海峰代理审判员 张丽霞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煜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