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执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刘某丙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丰执字第486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甲,农民。被执行人刘某乙,农民。被执行人刘某丙,农民。被执行人刘某丁,农民。被执行人刘某戊,农民。本院于2013年6月3日立案执行刘某甲申请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婚姻家庭、继承一案,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3)丰执字第48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民审判员 王爱敏审判员 王荣禄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吕红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