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执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赵超与唐山市丰润区金桥轧钢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超,唐山市丰润区金桥轧钢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丰执字第851号申请执行人赵超。被执行人唐山市丰润区金桥轧钢厂。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新军屯镇报喜坨村东。负责人贾志平,该厂执行事务合伙人。本院在执行赵超诉唐山市丰润区金桥轧钢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唐山市丰润区金桥轧钢厂无能力履行该笔债务,亦无可供执行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4)丰执字第85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民审判员 王爱敏审判员 王荣禄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 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