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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商初字第999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杨正红与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贺孝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正红,某公司,贺孝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商初字第999号原告:杨正红。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杜宝春,山东华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祉絖,董事长。被告:贺孝廉,成年。本院审理原告杨正红与被告某公司、贺孝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某公司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交了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甬破(预)字第12号民事裁定书一份,称其公司已经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被告某公司提交的(2015)浙甬破(预)字第12号民事裁定书能够证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5年11月16日裁定受理了被告某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因此本院对该案不再享有管辖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审判员  徐凯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