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云法执字第9101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洪贵丽与广州市祥集皮具有限公司其他民事2015执9101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贵丽,广州市祥集皮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云法执字第9101号申请执行人洪贵丽,住址:广东省普宁市。被执行人广州市祥集皮具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陆世得。申请执行人洪贵丽与被执行人广州市祥集皮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穗云劳人仲案字(2014)4312-434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在裁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申请人2014年8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期间的工资差额6230元。因广州市祥集皮具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裁决书确定的义务,洪贵丽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6230元,本案执行费为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8月28日向被执行人广州市祥集皮具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裁决所确定的义务并缴纳执行费,但其未履行。据此,本院遂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部门发函查询被执行人广州市祥集皮具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洪贵丽,并告知其3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供且对本案认定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未提出书面异议。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广州市祥集皮具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云法执字第910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 丹代理审判员 常康华代理审判员 张秋月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