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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法执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武清山与张贵平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清山,张贵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赤法执字第94号申请执行人武清山,农民。被执行人张贵平(刘仲林之妻),农民。本院在执行武清山申请执行张贵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赤民初字第38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贵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14)赤民初字第38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贵平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赤民初字第38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永峰审判员  张云霄审判员  刘宪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乔玉辉附相关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