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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泉执字第1080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董万忠与何章兴、何章福、晋修琼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万忠,何章兴,晋修琼,何章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泉执字第1080号申请执行人董万忠,男,194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被执行人何章兴,男,194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被执行人晋修琼,女,194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被执行人何章福,男,195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申请执行人董万忠与被执行人何章兴晋修琼何章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董万忠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泉民初字第50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何章兴晋修琼何章福给付案款8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900元。本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何章兴、晋修琼、何章福在本院辖区内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本案执行中已于另案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所有的房产予以查封,但暂不宜处置。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董万忠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董万忠本次申请执行案款8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900元。被执行人何章兴晋修琼何章福尚欠申请执行人董万忠案款8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900元。二、终结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5)龙泉民初字第5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董万忠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兵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