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城民初字第1731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霍书爱与王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书爱,王金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城民初字第1731号原告:霍书爱。被告:王金芳。原告霍书爱诉被告王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书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霍书爱承担。审 判 长 高学华审 判 员 胡新和人民陪审员 栾爱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红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