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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裕刑初字第00252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鲍某某犯抢劫罪、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六裕刑初字第00252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鲍某某。被告人鲍某某曾因犯强奸罪、盗窃罪,于2003年9月被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曾因犯抢劫罪、强奸罪,于2006年5月被原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三个月,2013年9月释放;本次因涉嫌犯抢劫罪、强奸罪,于2015年7月6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刑事拘留,8月12日经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六安市看守所。辩护人黄方军,安徽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以裕检刑诉(2015)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鲍某某犯抢劫罪、强奸罪,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胜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鲍某某及其辩护人黄方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1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鲍某某翻墙进入六安市平安怡景园小区居民邓某的租住房内欲行盗窃时,被正在睡觉的邓察觉,鲍某某即上前捂住邓嘴巴,以钥匙佯称是刀抵住其脖子索要财物,并用邓的手机为邓拍裸照,后又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继而将邓捆住并拿走该价值810元的手机及现金15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退还被害人800元。公诉机关提交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证明指控的事实。认为应当以抢劫罪、强奸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鲍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及证据均不持异议,当庭认罪。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归案后举报江某盗窃犯罪,构成立功。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鲍某某翻墙进入六安市平安怡景园小区居民邓某的租住房内欲行盗窃时,被正在睡觉的邓察觉,鲍某某即上前捂住邓嘴巴,以钥匙佯称是刀抵住其脖子索要财物,并用邓的手机为邓拍裸照,后又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继而将邓捆住并拿走该价值810元的手机及现金15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退还被害人8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鲍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被害人邓某陈述、证人江某、刘某等证言、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鲍某某入户以暴力、胁迫方式劫取他人财物;又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分别构成抢劫罪、强奸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构成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立功情节问题,经查,被告人在归案后,向公安机关交待了案发当天与其预谋盗窃犯罪的同伙江某。该告发同案犯的行为,依法不符合立功条件,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辩护人据该情节提出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鲍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6日起,至2032年7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世琼审 判 员  李朝平人民陪审员  张前傲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汤厚丽附适用本案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