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凤执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裴蓓与新乡市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蓓,新乡市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293号申请人:裴蓓。被执行人:新乡市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裴蓓诉新乡市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2015)凤民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人于2015年10月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新乡市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新生审 判 员 李新民审 判 员 刘宜合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曹顺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