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民二初字第00624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池兴平与马鞍山首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周广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兴平,马鞍山首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周广亮,胡林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二初字第00624号原告:池兴平,男,汉族,1973年3月7日出生,住蚌埠市怀远县涡北新城区。被告:马鞍山首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法定代表人:刘善庆。被告:周广亮,男,汉族,1974年1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胡林孟,男,汉族,1974年11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池兴平诉被告马鞍山首建建��有限责任公司、周广亮、胡林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接到本院的受理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587.5元,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新成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晓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