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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法执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蒋某某与被执行人何某某、邓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俊峰,何桂花,邓卫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常法执字第286号申请执行人蒋俊峰,男,住常宁市泉峰街道办事处常荫路**号。被执行人何桂花,女,住常宁市培元街道办事处西下街。被执行人邓卫民,男,住常宁市。蒋俊峰申请执行何桂花、邓卫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常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常民二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蒋俊峰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何桂花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2014)常民二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智审判员 李华林审判员 郭小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唐福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