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永民小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永城兆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永城兆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勃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小字第167号原告永城兆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法定代表人:成莹,经理。委托代理人XX伦,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杨勃,男,198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城兆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城兆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城兆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由原告永城兆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丹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程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