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濮民劳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曹电喜与张俊坡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电喜,张俊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民劳初字第162号原告:曹电喜,男。被告:张俊坡,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电喜与被告张俊坡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曹电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5元,减半收取为67.5元(已缴纳),由原告曹电喜承担。审 判 员 :薛利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宋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