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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穴执字第00648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董茂倩与李小林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茂倩,李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穴执字第00648号申请执行人:董茂倩,男,196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被执行人:李小林,男,196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申请执行人董茂倩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小林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9日作出(2013)鄂武穴民初字第0082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董茂倩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立案执行,并依(2015)鄂武穴执字第00713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小林(1)返还董茂倩款本金23.6万元并自2013年3月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借款利率支付利息);(2)逾期履行向董茂倩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3)交纳案件受理费4700元、申请执行费3510.50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3)鄂武穴民初字第0082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执行员  蔡永宏执行员  李至学执行员  吕晓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江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