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4602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原告郝某与被告榆林财贸学院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榆林财贸学院
案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4602号原告郝某被告榆林财贸学院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与被告榆林财贸学院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撤回对被告榆林财贸学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90元,免于收取,退还原告郝某。审 判 长 谢利军审 判 员 蔡 伦人民陪审员 鱼海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