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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井民二初字第00611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吉运集团唐山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姜扬、天津市天信德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运集团唐山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姜扬,天津市天信德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井民二初字第00611号原告吉运集团唐山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代码证78080001-6。法定代表人谷瑞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林涛,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龚敏,该公司员工。被告:姜扬,被告:天津市天信德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辰区津垻公路北元林路小区3排8号。法定代表人:姜扬本院在审理原告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姜扬、天津市天信德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14元,减半收取2057元,由原告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彦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