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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宾执字第883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姚淑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姚淑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执字第883号申请执行人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姜发喜主任被执行人姚淑杰,女,汉族,住黑龙江省宾县宾州镇。本院在执行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姚淑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宾县人民法院(2015)宾民担特字第0002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人贷款本金50,000.00元。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人申请法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2015)宾民担特字第000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文审判员 姚云和审判员 李忠学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白福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