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蒲执字第00686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蒲城县某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史某某、安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城县某某有限公司,史某某,安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蒲执字第00686号申请执行人蒲城县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局某某院某某单元。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被执行人史某某,男,19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某某号。被执行人安某某,女,19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某某号。蒲城县某某有限公司与史某某、安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蒲城县人民法院(2013)蒲民初字第004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确认执行标的105226元,受理费4314元,执行费35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又无财产可供执行,应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蒲民初字第004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晓刚审判员 梁润恒审判员 王军洲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韩文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