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青民初字第943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倪春娟、叶霖与倪春凤、陈镕懿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春娟,叶霖,倪春凤,陈镕懿,陈某,陈雨波,XX兰,陈雅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民初字第943号原告:倪春娟,职工。原告:叶霖,经商。被告:倪春凤,农民。被告:陈镕懿,学生。被告:陈某。被告陈镕懿、陈某法定代理人:倪春凤,系其母亲。被告:陈雨波,农民。被告:XX兰,家务。被告:陈雅文,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春娟、叶霖与被告倪春凤、陈雨波、XX兰、陈雅文、陈镕懿、陈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春娟、叶霖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由原告倪春娟、叶霖负担。审 判 员 叶灵群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陈莉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