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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执恢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赵殿洪与兴安盟振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殿洪,科右中旗振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执恢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赵殿洪,住内蒙古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被执行人科右中旗振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关于赵殿洪与科右中旗振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出的(2004)右民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原告于2015年8月6日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唐占文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右民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军审判员 赵大勇审判员 吴秀春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凤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