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1144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翟行军与马五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行军,马五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民初字第1144号原告翟行军。被告马五星。原告翟行军诉被告马五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翟行军、被告马五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翟行军诉称,2012年被告马五星在原告办的武都段河坝村的沙场拉沙子,但部分沙款一直拖欠,2014年2月18日,我与被告进行了结算,被告共拖欠原告沙款23000元整,同时,被告向原告出具23000元欠条一张,欠条出具后,被告一直没有向原告支付该欠款,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却一再以种种借口拖延,拒不还款。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马五星一次性归还原告欠款23000元。被告马五星辩称,我欠原告翟行军的沙款是事实,23000元的欠条虽然是我打的,但目前我没有支付能力。经审理查明,2012年,被告马五星因修建养猪场在原告翟行军的沙场拉沙,沙款部分未结清,2014年2月18日,原告与被告进行了结算,被告尚欠原告沙款23000元整,同时,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今欠到翟行军沙钱贰万三千元整(23000)欠款人:马五星,落款时间为2014年2月18日”。欠条出具后,被告一直没有向原告支付该欠款,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却一再以种种借口拖延,拒不还款。现原告翟行军诉至本院,要求被告五星马归还其欠款共计23000元整。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借条原件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付款期限经调解未果。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马五星在原告翟行军的沙场拉沙用于自建的养猪场,欠原告翟行军23000元沙款的事实清楚,被告马五星表示认可,但马五星借故推诿,不予支付沙款的行为,致使原告翟行军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3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马五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翟行军沙款23000元。本案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马五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海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伊廷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