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木执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6-03-19
案件名称
刘志斌与哈尔滨市鸿成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斌,哈尔滨鸿成粮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木执字第399号申请执行人刘志斌,1972年12月14日出生,住木兰县。被执行人哈尔滨鸿成粮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宇航。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3)木民初字第12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志斌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哈尔滨鸿成粮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给付欠款人民币14780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被另一案件申请人诉讼保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木兰县人民法院(2013)木民初字第122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哈尔滨鸿成粮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本院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执行员 韩 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鄢凤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