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执字第00973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肖飞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陕西海研钻井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飞龙,陕西海研钻井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00973号申请执行人肖飞龙,男,汉族,1983年12月19日出生,陕西省延长县人,现住延长县安沟乡多海行政村折村***号。被执行人陕西海研钻井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嘉陵桥东侧东方红世纪广场3号楼2单元1902A室法定代表人贺云,系该公司经理。肖飞龙申请执行陕西海研钻井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10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陕西海研钻井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肖飞龙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海研钻井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陕西海研钻井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肖飞龙23000元,承担执行费245元。2015年11月29日申请执行人肖飞龙向本院证明,证明被执行人陕西海研钻井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已私下向其兑付案件款2000元。被执行人陕西海研钻井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将剩余案件款21000元及执行费245元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肖飞龙于2015年11月29日将案件款21000元全部领取。至此,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102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文才审判员 汪成龙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 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