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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法执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常宁某建材公司雇员受害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显球,常宁市荣昌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常法执字第294号申请执行人李显球,男,住常宁市宜阳镇乡黄桥村*组*号。被执行人常宁市荣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宁市柏坊镇袁益村。法定代表人聂学东。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常宁市荣昌建材有限公司雇员受害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常民一初字第43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常宁市荣昌建材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案款33278.0元。现因被执行人常宁市荣昌建材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常民一初字第4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智审判员 李华林审判员 郭小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唐福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