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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廉法执字第833-1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廉江市人民法院与龙其毅、吴增月、周进良、李广林罚金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廉江市人民法院,龙其毅,吴增月,周进良,李广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湛廉法执字第833-1号申请执行人:廉江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龙其毅,男,199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被执行人:吴增月,男,198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被执行人:周进良,男,199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被执行人:李广林,男,199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申请执行人廉江市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龙其毅、吴增月、周进良、李广林罚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作出的(2015)湛廉法刑初字第239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一项分别确定被告人龙其毅、吴增月、周进良、李文林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交罚金3000元、4000元、3000元和2000元。但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均拒不履行义务,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给被执行人龙其毅、吴增��、周进良、李广林,限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即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龙其毅于2015年11月9日自觉履行了义务,但其余被执行人至今仍不履行。为此,本院到金融机构、房管、国土、车辆管理所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吴增月、周进良、李广林的财产情况,被行人李广林有银行存款被扣划缴纳完毕,吴增月、周进良暂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龙其毅于2015年11月9日自觉履行了义务,被行人李广林有银行存款被扣划缴纳完毕,查明了被执行人吴增月、周进良的银行、房地产管理局、车辆管理所等情况,暂没有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湛廉法执字第83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李 浩审判员 :王俊华审判员 : 庞 凡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培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