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执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程明忠申请执行巩怡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明忠,巩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执字第507号申请执行人程明忠,男,生于1963年,住四川省三台县。被执行人巩怡,女,生于1978年,住四川省绵竹市。案由劳务者受害纠纷本院受理程明忠申请执行(2014)涪民初字第95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因被执行人巩怡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激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陆政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