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含民二字第00908-2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杜和胜与陈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杜和胜,陈小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含民二字第00908-2号原告:杜和胜,男,197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被告:陈小丽,女,198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和胜诉被告陈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和胜于2015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和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杜和胜负担。审 判 长 成正林审 判 员 魏明明人民陪审员 干方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赵如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