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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含民二字第00908-2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杜和胜与陈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杜和胜,陈小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含民二字第00908-2号原告:杜和胜,男,197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被告:陈小丽,女,198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和胜诉被告陈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和胜于2015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和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杜和胜负担。审 判 长  成正林审 判 员  魏明明人民陪审员  干方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赵如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