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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汾民初字第1124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田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汾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汾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汾民初字第1124号原告田某。被告王某,山西省汾阳市太和桥街道办事处居民。原告田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10月相识并开始自由恋爱,2008年9月按照民间习俗举行了结婚典礼,××××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叫王某甲,××××年××月××日在汾阳市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被告不思进取,致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破裂。为了维持家庭生活原告只好外出打工,被告依旧不思劳做,整日泡在网吧,从不过问家中妻儿的生活,多年来从被告从未给过原告分文生活费用,不仅如此还私自取原告的工资供其享乐。原告认为二人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毫无和好可能。儿子王某甲一直随原告生活,被告未尽一丝父亲义务。故向汾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儿子王某甲随原告生活,由被告依法承担抚养费用。被告辩称,原告诉状中所述是事实,因单位效益不好,所以没有收入;被告年轻贪玩而没有照顾好家庭,以后会一定改正,希望能够得到原告的谅解。被告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也很好,夫妻二人感情还没有破裂,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10月相识并建立了恋爱关系,2008年9月份按照民间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开始以夫妻名义一起生活,××××年××月××日生一男孩,名王树锦,现随被告生活。××××年××月××日补办了婚姻登记手续。婚后二人感情较好,因被告贪恋网络而不顾家庭,不给付原告及儿子的生活费,原告对此不满,原、被告因此发生争执。原告于2015年10月5日离家出走分居至今,并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诉状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笔录在案为凭,经庭审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结婚,感情基础较好,且生有一子,婚后夫妻之间因原告贪恋网络游戏发生争吵,被告陈恳认错并承诺改正错误,保证今后挣钱养家照顾好家庭。原、被告应珍惜夫妻感情,在生活中相互扶持,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不充分,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田某与被告王某离婚。二、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贾清华人民陪审员  李耀斌人民陪审员  肖剑威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任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