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潍知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昌邑市琥珀之光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昌邑市某某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知初字第241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委托代理人:韩威,山东博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静,山东博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昌邑市某某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昌邑市某某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120元,共计14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陈 伟审 判 员 冯海玲人民陪审员 黄爱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蒙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