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涪执字第1027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芝周申请执行张鉦、吴雨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芝周,张鉦,吴雨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执字第1027号申请执行人张芝周,男,汉族,生于1956年,绵阳市游仙区人,住绵阳市游仙区。被执行人张鉦,男,汉族,生于1963年,绵阳市涪城区人,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吴雨蓉,女,汉族,生于1963年,绵阳市涪城区人,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本院受理张芝周申请执行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绵民终字第220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因被执行人张鉦、吴雨蓉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激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陆政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