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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执字第4692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刘发亮与徐传佳、周月丽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发亮,徐传佳,周月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4692号申请执行人:刘发亮,男,1976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原胶南市。被执行人:徐传佳,男,197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胶南市。被执行人:周月丽,女,197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胶南市。申请执行人刘发亮与被执行人徐传佳、周月丽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06)胶南民初初字第267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0000.00元。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胶南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06)胶南民初字第267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王连敬审判员  王永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同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