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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1467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石礼文与济南东拓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礼文,济南东拓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1467号原告石礼文,男,196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阴县。被告济南东拓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新宇路以西工业南路以南行政审批中心9楼。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礼文与被告济南东拓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礼文于2015年11月28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礼文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礼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2元,减半收取506元,由原告石礼文负担。代理审判员  位小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