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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02323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顾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2323号原告程某某被告顾某某本院在审理程某某与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经栋人民陪审员  刘万生人民陪审员  丁青山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