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执字第2059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公司北辰青光支行与王福强、王福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公司北辰青光支行,王福强,王福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字第2059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公司北辰青光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青光村东津霸公路北。负责人梁伟,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王福强。被执行人王福利。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公司北辰青光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富强、王富利(2015)辰民初字第4058号民事调解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但因协议时间较长,故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强审 判 员 康柏林代理审判员 石全祥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裴忠静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