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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矿执字第00133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张晓威与李兰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威,李兰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矿执字第00133号申请执行人张晓威。被执行人李兰文,汉族现被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本院在执行张晓威与李兰文、张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找,未能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志书执行员  许育哲执行员  宋院保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许玉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