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柘执字第309-2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金逢坤与陈苏建、陈巧萍民间借贷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柘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逢坤,陈苏建,陈巧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柘执字第309-2号申请执行人金逢坤,男,197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柘荣县。被执行人陈苏建,男,198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柘荣县1。被执行人陈巧萍,女,197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柘荣县。本院在执行金逢坤与陈苏建、陈巧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陈苏建、陈巧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并支付案件受理费3609元,执行费440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11月28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偿还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柘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柘民初字第400号民事判决书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祥荣审判员 谢 旻审判员 陈小康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玉芳附:相关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