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01283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蒋纳伟诉被告平舆县公安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纳伟,平舆县公安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1283号原告蒋纳伟,男,汉族,住平舆县。被告平舆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卞凤禄,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申,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蒋纳伟诉被告平舆县公安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被告于2015年11月27日达成和解协议,协议载明:一、甲方蒋纳伟2014年12月31日向平舆县社会劳动保险管理所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44279.58元,其中应由个人缴纳9538.80元有甲方蒋纳伟自己承担,剩余34740.78元由平舆县公安局承担。二、甲方蒋纳伟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由甲方蒋纳伟承担。四、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字后生效,望双方共同遵守,不得违反。原告蒋纳伟于2015年11月2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纳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蒋纳伟承担。审判长 孟庆功审判员 张爱华审判员 王少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梦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