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1160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曾小无与李青社、路社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小无,李青社,路社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民初字第1160号原告曾小无(又名曾小文)。被告李青社。被告路社花,系被告之妻。原告曾小无诉被告李青社、路社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小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青社、路社花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曾小无诉称,被告李青社因做生意资金紧张,在2013年9月向原告借款50000元,至今两年之久,期间原告多次到被告家里催要,被告都说没钱偿还,其承诺在2015年农历6月向原告归还30000元,但到期后被告却只给了3000元,无奈之下只有诉诸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700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李青社应诉时辩称,我们借原告曾小无的50000元是事实,由于我们生意亏损没有偿还能力,2015年已经给原告还了3000元,剩余的钱我在三年内还清就是了。经审理查明,被告李青社、路社花因生意资金紧张,2013年9月向原告曾小无借款50000元,2015年农历正月初八原告再次到被告家催要该款时,二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该欠条载明:“我在2015年欠曾小文人民币50000元正,今我双方说好在农历6月份还30000元,此后在农历12月份还清。借款人:李青社、路社花,落款时间为2015年正月初8”。但到期后被告却只给了原告3000元。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700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借条原件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李青社、路社花向原告曾小无借款50000元的事实清楚,且二被告认可,二被告承诺到期后仅归还原告3000元,现原告主张被告归还其借款47000元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及相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李青社、路社花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原告曾小无借款47000元。本案受理费600元,被告李青社、路社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袁海星人民陪审员 陈 俊人民陪审员 袁新林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伊廷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