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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商初字第1364-1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宋某甲与宋某乙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甲,宋某乙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商初字第1364-1号原告:宋某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滑东国。被告:宋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甲诉被告宋某乙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民事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适用民事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孟庆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