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商初字第1364-1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宋某甲与宋某乙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甲,宋某乙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商初字第1364-1号原告:宋某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滑东国。被告:宋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甲诉被告宋某乙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民事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适用民事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孟庆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