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恢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蔡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执恢字第00543号(2015)长执恢字第543号申请执行人蔡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申请执行人蔡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长岭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6日作出(2014)长民初字第1114号民事调解,调解如下:一、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蔡某某自愿离婚,准予离婚。原告李某某自2014年起,限每年12月20日前给付被告蔡某某生活补偿款5000元,给付至2017年止。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150元;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该调解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调解所确定的给付2014年度生活补偿款5000元的义务。本院同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于2015年11月29日向本院交款5000元,用于给付申请人2014年度生活补偿款5000元。缴纳执行费50元。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长岭县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1114号民事调解所确定的给付申请人2014年度生活补偿款5000元的义务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大焕审判员 张兆成审判员 张丽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于昊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