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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民初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成都市双流达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双流县九江街道泉水凼社区居民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双流达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双流县九江街道泉水凼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成民初字第508号原告成都市双流达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法定代表人邓玉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加彬,四川棠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莎,四川棠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双流县九江街道泉水凼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法定代表人王金仲。委托代理人邓菊,四川法之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成都市双流达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达昌公司)诉被告双流县九江街道泉水凼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泉水凼居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4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达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夏莎、黄加彬,被告泉水凼居委会的委托代理人邓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达昌公司起诉称,2007年9月,泉水凼居委会因建设统建农民拆迁安置房小区三期(景秀泉城)工程,总建筑面积129674.6平方(其中一标段为73087.99平方米,包括43#-51#,55#-63#楼共18栋;二标段为56586.61平方米,包括34#-42#,52#-54#楼共12栋)面向社会公开招标,达昌公司参与了投标,成为第一标段中标人。后双方于2008年4月8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确定由达昌公司承建泉水凼统建农民拆迁安置房小区三期一标段(景秀泉城)的土建、水电、装饰装修等,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暂定为65449190.31元,合同价格采用固定综合单价计算,工程量以实际为准,材料的调整按川建价发(2008)2号文件通知意见执行,如因设计变更或经业主和监理确认的新增或漏项项目,工程量以实际为准。鉴于建设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农民拆迁未完成以及双方签订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又遇百年一遇的汶川地震,以及四川省、成都市建筑规范的调整等因素,泉水凼居委会要求达昌公司实际施工工程分成两期建设,并且增加了达昌公司工程量,其中工程的一期(43#、44#、55#、56#、62#、63#楼共计6栋)施工顺延至2008年8月16日开工,于2009年9月10日竣工并交付使用,二期工程(45#-54#,57#-61#楼共计12栋)于2010年8月26日开工,2011年6月28日竣工并交付使用。在工程一期开始施工后,工程材料价格上涨,二期施工,工程材料价格继续上涨。在施工中又发现招标时存在工程漏项,双方对上述增量部分以及工程漏项部分在工程施工进度中进行了现场确定并进行了签证,经原告决算,工程增量部分为27921218.45元(其中材料单价调整9811667.68元;人工费调整4751231元;工程漏项签证调整为11531698元),所以达昌公司所施工的工程累计结算价应为93370408.76元(计算方式为:合同原暂定价65449190.31元加上工程增量部分价款27921218.45元),扣除已支付工程款78820000元,泉水凼居委会还应向达昌公司支付工程款14450408.76元。后达昌公司在2011年6月28日将全部工程交付给泉水凼居委会使用,同时向泉水凼居委会提供了竣工决算资料,但至今泉水凼居委会未与达昌公司办理工程结算。达昌公司每年均要求泉水凼居委会就工程款事宜进行结算,但泉水凼居委会均以种种理由推脱。综上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泉水凼居委会立即向达昌公司支付工程款14450408.76元;2、诉讼费由泉水凼居委会承担。本案审理过程中,达昌公司于2015年10月21日变更本案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泉水凼居委会向达昌公司支付工程款2149768.85元;2、审计费用80万元由泉水凼居委会承担。泉水凼居委会答辩认为:对达昌公司起诉的本案事实没有异议,对造价鉴定结果没有异议,对达昌公司变更的诉讼请求后的主张的欠付工程款金额没有异议。诉讼费和鉴定费请求法院依法认定。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20日,泉水凼居委会(发包方)向达昌公司(承包方)发出《中标通知书》,确定达昌公司为“统建农民拆迁安置房小区三期一标段(景秀泉城)”工程项目的中标人。2008年4月8日,泉水凼居委会与达昌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工程名称为“统建农民拆迁安置房小区三期一标段(景秀泉城)”;工程地点:双流县九江镇;工程内容:土建、水电、装饰装修等。工程立项批准文号:双发改经济登字(2007)041号。资金来源:自筹。工程承包范围:招标文件规定的范围。合同工期约定为: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540天。工程承包方式:施工总承包。工程质量标准:合格。合同价款:65449190.31元。“合同专用条款”第六部分双方约定了合同价款与支付。其中23.2条双方约定“本合同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方式确定,工程量以实际完成的工程为准。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风险及范围的计算方法如下:(1)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主要材料调整按川建价发(2008)2号文件通知意见执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按川建价发(2008)2号文件执行。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因设计变更或经业主和监理确认的新增或漏项项目,工程量以实际为准……”。第26.5条双方约定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1)经现场监理核实,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的当月已完工程量月报表和相应的工程价款结算单,由承包人在每月25日报业主审核。(2)主体封顶,按中标总价支付到40%,装饰完工后,按中标总价支付到60%,竣工后按中标总价支付到70%,审计完后,按审计结果的总价支付到95%(质保金为总价的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达昌公司即进场施工,其中工程一期施工顺延至2008年8月16日开工,于2009年9月10日竣工并交付使用,二期工程于2010年8月26日开工,2011年6月28日竣工并交付使用。案涉工程竣工后,双方一直未办理结算。本案受理后,达昌公司提供自己计算的竣工结算书主张工程总价为93370408.76元,同时自述泉水凼居委会已经支付78820000元,故泉水凼居委会仍欠付工程款14450408.76元。泉水凼居委会认可已经向达昌公司支付78820000元,但认为工程总价系达昌公司单方面计算得出,故不予认可。由于双方对工程总价金额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经释明,达昌公司向本院提出工程造价鉴定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四川中瑞岳华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造价鉴定,四川中瑞岳华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作出川岳鉴字(2015)第002号工程造价鉴定报告书,鉴定结果为:工程造价为人民币80969798.85元。达昌公司与泉水凼居委会对鉴定结果无异议。因鉴定报告正本存在笔误,达昌公司误根据鉴定报告变更本案的诉讼请求为:请求泉水凼居委会支付工程款2149768.85元;鉴定费用800000元由泉水凼居委会负担。后经鉴定机构来函补正,本院询问达昌公司是否需要变更新的诉讼请求,达昌公司明确表示不再变更诉讼请求。以上事实,有双方提交在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景秀泉城《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造价鉴定报告书》(川岳鉴字(2015)第002号)及双方的庭审陈述在案为证。本院认为,达昌公司、泉水凼居委会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切实履行各自义务。达昌公司依约进行案涉工程施工,泉水凼居委会应当依照约定支付工程款。双方对经鉴定的案涉工程总价80969798.85元及工程已付款78820000元无争议,故泉水凼居委会仍需按照合同约定向达昌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2149798.85元。达昌公司的诉讼请金额2149768.85元在欠款范围内,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达昌公司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双流县九江街道泉水凼社区居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成都市双流达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2149768.85元。案件受理费23998元,鉴定费800000元,合计823998元由双流县九江街道泉水凼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523998元,由成都市双流达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俊代理审判员 曹 巍人民陪审员 张志凯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 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