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字第4690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陈金东与陈瑞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金东,陈瑞聪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字第4690号申请执行人:陈金东,男,194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陈瑞聪,男,197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陈金东与被执行人陈瑞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4)黄民初字第674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827.00元。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黄商初字第674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王连敬审判员 王永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同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