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武穴执字第00189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刘胜友与武穴市汉新磁材有限责任公司、伍新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胜友,武穴市汉新磁材有限责任公司,伍新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穴执字第00189号申请执行人:刘胜友。被执行人:武穴市汉新磁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穴市梅川镇。法定代表人:伍新民,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伍新民(已故)。申请执行人刘胜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武穴市汉新磁材有限责任公司、伍新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5日作出(2013)鄂武穴民初字第0203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刘胜友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执行,并依(2015)鄂武穴执字第00189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穴市汉新磁材有限责任公司(1)返还刘胜友投资款本金83.7万元并承担其中36万元自2013年1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率20‰计算的利息(2)逾期履行向刘胜友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3)交纳案件受理费18000元、申请执行费10700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3)鄂武穴民初字第0203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执行员  蔡永宏执行员  李至学执行员  吕晓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江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