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2324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马科技诉被告陈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科技,陈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2324号原告马科技,男,197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杰,男,197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科技诉被告陈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陈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科技自愿撤回对被告陈杰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科技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冯利亚审 判 员 胡忠义人民陪审员 王永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