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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初字第2324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马科技诉被告陈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科技,陈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2324号原告马科技,男,197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杰,男,197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科技诉被告陈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陈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科技自愿撤回对被告陈杰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科技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冯利亚审 判 员  胡忠义人民陪审员  王永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