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起民初字第00643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尚志军与袁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志军,袁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起民初字第00643号原告尚志军,男,汉族,生于1984年4月25日。被告袁伟,男,汉族,1983年3月16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尚志军与被告袁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尚志军于2015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许原告尚志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志军负担。审 判 长 马东叶审 判 员 李树延人民陪审员 李延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廷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