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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82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5-11-29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武汉远久逢纫设备有限公司与湖北三水服饰有限公司、何水斌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远久逢纫设备有限公司,湖北三水服饰有限公司,何水斌,何水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82执67号申请执行人:武汉远久逢纫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法定代表人:潘建益,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三水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武穴办事处广济大道南侧(新矶段)。组织机构代码:66548811-9。法定代表人:何水斌,男,住武穴市花桥镇上屋何村。被执行人:何水斌,男,197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被执行人:何水松,男,197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申请执行人武汉远久逢纫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三水服饰有限公司、何水斌、何水松追偿权纠纷一案,黄冈市中级法院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2015)鄂黄冈中民二初字第0004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武汉远久逢纫设备有限公司向黄冈市中级法院申请执行,黄冈市中级法院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执行,并依(2016)鄂1182执67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三水服饰有限公司、何水斌、何水松(1)支付武汉远久逢纫设备有限公司代偿信用卡欠款837362.32元;(2)逾期履行向武汉远久逢纫设备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3)交纳案件受理费13811.50元、申请执行费10773.62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5)鄂黄冈中民二初字第0004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执行员  蔡永宏执行员  李至学执行员  吕晓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江平 来源:百度“”